西安理工大学学院党政联席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学院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充分发挥院级领导班子的作用,保证议事决策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提高决策水平和办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陕西省高等学校院系级党组织工作规程(试行)》及《西安理工大学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第三条 学院执行党政共同负责的集体领导体制。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重要事项的议事和决策形式。学院工作中的重要事项,须经党政联席会会议讨论决定。
第四条 党政联席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按照“集体领导、分工负责、民主集中、会议决定”的原则议事决策。
第二章 会议组织
第五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组成人员为学院党政班子成员;院办公室主任、纪检委员应列席会议;工会主席、院长助理、系(所、中心)主任、党支部书记、学科带头人等可列席会议;讨论涉及教职工重大利益的专项议题时,应邀请教职工代表列席会议;讨论学科建设、与国家及省部级教学科研基地相关的问题时,应邀请基地负责人参加会议。正式成员有表决权,列席成员根据会议需要和议题内容,由会议主持人指定参加会议的全部或部分议程,不参加表决。
第六条 根据党政联席会议题,由党委书记或院长主持会议。涉及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的议题,会议由党委书记主持;涉及行政工作的议题,会议由院长主持。党委书记、院长一般不能同时外出,因故同时外出时一般不召开会议。
第七条 党政联席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组成人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组成人员半数同意为通过。
第八条 院办公室主任兼任党政联席会议秘书,负责会议的组织、记录,会议纪要的起草、下发、存档等工作。除临时召集的会议外,学院办公室应提前两天以上通知参会人员,并及时将会议材料送交参会人员。参会人员要认真研究会议相关材料,提前做好参会准备。会议原始记录应包含议决事项、参与人员及其意见、表决情况、结论等内容。会议纪要的撰写应清楚、全面,不仅要体现议决事项,而且要体现议决内容。会议纪要应由书记、院长共同签发。除涉密内容以外,会议纪要须通过适当方式在学院内公布和通报,以保障师生员工的知情权、监督权。
第九条 党政联席会议实行例会制度,原则上每月在相对固定时间召开一至两次。如遇特殊情况,可由党委书记与院长商议后临时决定召开。
第三章 议事范围
第十条 党政联席会议事范围包括:
(一)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学校党委、行政的决议、决定和工作部署,讨论解决在贯彻执行中遇到的突出问题。
(二)需要党政共同落实的学院党建、思想政治工作、党风廉政建设、意识形态工作、师德师风及学风建设、统战、群团、保密、安全稳定等工作中的重要问题、重大举措和重要事项。
(三)学院发展规划、重要改革方案、学科建设、人才队伍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及教学、科研、管理等方面的重要制度规定和重要事项。
(四)招生、教学与管理、毕业生就业等人才培养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五)讨论学院系、所、科室等内设机构设置、调整及其负责人的任免,学院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教学委员会等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六)各类人员的岗位聘任、职称评聘、考勤管理及人才引进等人事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七)教职工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院级以上表彰奖励和处分等关系师生员工权益的重要事项。
(八)学院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阶段性重要工作和活动的安排。
(九)重大地方合作项目,国(境)内外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项目,重大社会捐赠项目。
(十)学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情况和预算执行情况,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以及大额度资金的调动和使用。
(十一)重大突发性事件的防范与处理。
(十二)向学校请示、报告的有关重要问题。
(十三)其他需要党政联席会集体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四章 议题确定及议事程序
第十一条 党政联席会议坚持一事一议,党政联席会组成人员可以根据工作分工和工作需要提出党政联席会讨论的议题,告知学院办公室;学院相关科室或机构需要提交党政联席会讨论的议题,应先向分管院领导汇报,由分管院领导告知学院办公室。学院办公室汇总并提出议题初步建议,报书记和院长共同确定,特别是涉及“三重一大”(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议题,分管院领导应当事先征得书记或院长同意后提出。
第十二条 提交会议审议的各项议题,党委书记、院长要相互沟通,并取得共识。党委书记、院长意见有重大分歧时,不提交或暂缓提交讨论。会议不研究分管领导意见不明确、意见分歧较大、准备不充分和临时动议的议题。
第十三条 与会者对某个议题意见分歧较大时,党政联席会议应暂缓作出决定。待会后继续调查研究,进行充分论证,广泛交换意见后,再重新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如几经讨论仍不能形成统一意见,可请示联系校领导研究决定。
第十四条 对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的重大事项或重要问题,要认真做好调查研究和相关准备工作,尤其对涉及专业学术性较强的议题,应组织专家、学者进行分析研判,或经过院内专门委员会等相关机构论证后形成方案、意见或建议,再经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五条 学院发展规划、重要改革方案和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等,应在调查研究和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出,经院教代会讨论审议后,由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如津贴发放、年度考核、奖惩等)的重要事项,还应征求学院工会意见。
第十六条 需要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但因特殊情况应紧急处理、作出决定的事项,党委书记、院长或分管院领导应及时处理,并在事后向党政联席会报告。
第十七条 为提高工作效率,分管院领导在其职权范围内可以解决或协调解决的问题不列入联席会议议题,但应向党政联席会通报执行情况。
第十八条 党政联席会议做出的决议、决定,需要请示报告的,由党委书记、院长共同向联系校领导或主要校领导汇报。
第十九条 党政联席会议作出的决定、决议,应由院办公室主任向因故未参加会议的人员通报。
第五章 议事纪律
第二十条 参加会议人员应自觉维护党政联席会议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主动安排好教学、科研等工作和社会活动,按时到会。确因故无法到会者,应事先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并在会前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就会议的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一条 个人无权擅自改变党政联席会议的决议或决定。个人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但行动上必须服从集体决定,并应当以集体的决定或意见对外表态。
第二十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实行回避制度。凡议事过程中涉及到本人、配偶、直系血亲、近姻关系等的利益相关问题时,有关成员应主动回避。
第二十三条 参会人员要遵守保密纪律,对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的事项,在形成决议并正式执行之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擅自泄露者,视其情节追究相关责任。
第六章 议定事宜的落实与督办
第二十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定事项或形成的决定、决议,学院党政领导要根据分工认真执行,并督促有关人员贯彻落实,帮助解决执行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第二十五条 对所决定的有关事项,如在执行中发现新问题、出现新情况或不同意见,难以贯彻落实的,分管院领导应做好协调工作,并及时向党政主要领导或党政联席会汇报。在作出新的决定之前,不得擅作主张,自行其事。
第二十六条 学院办公室负责党政联席会议定事项的落实和检查、督办工作,并及时向党政主要领导或党政联席会汇报执行情况。
第二十七条 实行党务公开和院务公开,及时向师生员工通报重大决策及实施情况。
第二十八条 加强对党政联席会议重大决策实施情况的跟踪和绩效评估,确保决策实施的合理性、有效性。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适用于校内各学院。
第三十条 本规则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西安理工大学院级领导班子议事规则》(理工大党字﹝2001﹞第2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