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理工大学学院党委会议事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进一步健全完善院级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加强和改进基层党委工作,提高学院党委会质量和效益,保证议事决策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陕西省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实施办法》《陕西省高等学校院系级党组织工作规程(试行)》《全省高校党建工作重点任务》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学院党委会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认真履行管党治党责任。
第三条 学院党委是学院的政治核心,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全面负责学院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对学院工作起保障监督作用,对学院改革、发展和稳定负有重要责任。学院党委会议是学院党委议事和决策的基本形式。
第四条 学院党委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相结合的制度。凡属学院党委会议议事范围内的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党委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五条 学院有关党的建设,包括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工作,由党委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应由学院党委先研究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第二章 会议组织
第六条 学院党委会组成人员为学院党委委员。党委会议由书记召集并主持,特殊情况下可以委托副书记主持。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召开。院行政主要负责人不是委员会成员的,必要时可列席党委会议。
第七条 党委会议一般每学期召开不少于两次。会议议题经书记与副书记协商后由书记确定。开会时间及会议议题应提前通知参会人员,会议材料应提前送交参会人员。凡提交会议讨论的重要议题,有关人员应做好充分准备。
第八条 要健全决策议题的咨询机制,会前充分征求相关单位及党员群众的意见。要注重发挥本单位工会、教代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团组织的作用。
第九条 党委会应指定专人做好会议记录,并存档备案。会后及时形成会议纪要,由党委书记签发,按规定在党内或者向党外公开。
第十条 学院党委要建立有效的督办制度,确保决策落实到位。
第三章 议事范围
第十一条 党委会议事范围包括:
(一)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研究制定上级党组织有关文件精神和决策部署在学院贯彻实施的措施。
(二)按照学校党委统一部署,提出加强学院党的政治、思想、组织、作风、纪律和制度建设的意见。
(三)研究学院党政领导班子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重大问题。
(四)研究审定学院党委工作计划、工作报告、工作总结,以及其他重要的请示和报告。
(五)讨论制定学院理论学习中心组及师生政治理论学习计划;针对某一阶段党内专题教育制定计划、作出部署。
(六)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讨论和研究有关干部选拔任用、教育管理、监督考核等工作。
(七)根据学校党委的要求,按照组织工作程序对党委、党支部的换届选举作出安排;研究决定党支部设置,分析党支部状况,提出加强党支部建设的指导意见,督促所属党支部严格和规范“三会一课”等党的组织生活。
(八)分析党员、教职工和学生的思想状况,提出加强师生思想教育、德育工作、意识形态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促进学院教风、学风建设的意见和措施。
(九)研究学院党校工作、组织发展工作,提出对入党积极分子培养、预备党员和党员教育的意见和措施,审议和表决预备党员接收和转正。
(十)研究党的基层组织、党员评优工作;讨论研究对违纪党员的处理,对不合格党员作出处置。
(十一)研究人才引进培养、使用交流及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政治把关中的重要问题;研究制定维护学院稳定的方案和措施,对重大突发性事件作出妥善处理。
(十二)研究、讨论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工作的重要事项。
(十三)研究贯彻党的统战政策和知识分子政策,对做好统战工作和知识分子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十四)研究落实学院党政联席会所决定的涉及党委工作范围的有关事项。
(十五)研究落实学校党委安排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四章 议事规则及议事纪律
第十二条 党委会议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讨论决定问题必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委员的半数为通过。如对重要问题意见分歧较大,不能形成决议时,除紧急情况外,一般应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再议或向上级党组织请示。
第十三条 党委会议实行回避制度,如涉及参会人员本人利益或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会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四条 参会人员要遵守保密纪律,对党委会议讨论的事项,在形成决议并正式执行之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擅自泄露者,视其情节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五条 党委会议决定的事项,应由分管负责人组织落实,并将落实情况报告党委主要负责人。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规则适用于校内各学院党委,其他基层党委(总支)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规则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