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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理工大学基层工会换届选举办法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23-04-14 [来源]: [浏览次数]:

西安理工大学基层工会换届选举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加强基层工会建设,发挥基层工会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基层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工会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可以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也可以由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

第三条 工会会员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保留会籍的人员除外。

第四条 选举工作应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民主集中制,遵循依法规范、公开公正的原则,尊重和保障会员的民主权利,体现选举人的意志。

第五条 选举工作在同级党组织和上一级工会领导下进行。

第六条 基层工会委员会换届选举的筹备工作由上届工会委员会负责。

第二章 基层工会委员会委员构成与人数

第七条 基层工会委员会应设主席、副主席、宣传委员、组织委员、文体委员、女工委员、生活委员等。副主席、委员设置也可根据各单位实际情况和会员人数多少决定,有的也可一个人兼任两个以上职务。

第三章 候选人的提出

第八条 基层工会委员会的委员、主席、副主席的选举均应设候选人。候选人应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热爱工会工作,受到职工信赖。

基层工会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中应有适当比例的一线职工和女职工代表。

第九条 基层工会委员会的委员候选人,应经会员充分酝酿讨论,一般以工会小组为单位推荐。由上届工会委员会根据多数工会小组的意见,提出候选人建议名单,报经同级党组织和校工会审查同意后,提交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十条 基层工会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候选人,可以由上届工会委员会根据多数工会小组的意见提出建议名单,报经同级党组织和校工会审查同意后提出;也可以由同级党组织与校工会协商提出建议名单,经工会小组酝酿讨论后,由上届工会委员会根据多数工会小组的意见,报经同级党组织和校工会审查同意后提出。

第十一条 基层工会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在任职一年内应按规定参加岗位任职资格培训。凡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参加岗位任职资格培训的,一般不再提名为下届主席、副主席候选人。

第四章 选举的实施

第十二条 基层工会组织实施选举前应向同级党组织和校工会报告,制定选举工作方案和选举办法。

基层工会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建议名单应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会员不足50人的基层工会组织,应召开会员大会进行选举;会员50人以上的基层工会组织,应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

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的,按照有关规定由会员民主选举产生会员代表。

第十四条 参加选举的人数为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时,方可进行选举。

基层工会委员会委员应差额选举产生,可以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也可以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委员会委员的差额率分别不低于5%。

第十五条 基层工会主席、副主席可以等额选举产生,也可以差额选举产生。

工会主席、副主席应从新当选的工会委员会委员中产生。

工会主席、副主席可以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按照上述办法直接选举产生,也可以由基层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

第十六条 召开会员大会进行选举时,由上届工会委员会主持。

召开基层工会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主席、副主席时,由上届工会委员会推荐一名新当选的工会委员会委员主持。

第十七条 选举前,上届工会委员会应将候选人的名单、简历及有关情况向选举人介绍。

第十八条 选举设监票人,负责对选举全过程进行监督。

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时,监票人由全体会员或会员代表从不是候选人的会员或会员代表中推选,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召开工会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时,监票人从不是主席、副主席等候选人的委员中推选,经全体委员会议表决通过。

第十九条 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不能出席会议的选举人,不得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选票上候选人的名单按姓氏笔画为序排列。

第二十条 选举人可以投赞成票或不赞成票,也可以投弃权票。投不赞成票者可以另选他人。

第二十一条 投票结束后,在监票人的监督下,当场清点选票,进行计票。

选举收回的选票,等于或少于发出选票的,选举有效;多于发出选票的,选举无效,应重新选举。

每张选票所选人数等于或少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无效票。

第二十二条 被选举人获得应到会人数的过半数赞成票时,始得当选。

获得过半数赞成票的被选举人人数超过应选名额时,得赞成票多的当选。如遇赞成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就票数相等的被选举人再次投票,得赞成票多的当选。

当选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对不足的名额可以另行选举。如果接近应选名额且符合第八条规定,也可以由大会征得多数会员或会员代表的同意减少名额,不再进行选举。

第二十三条 大会主持人应当场宣布选举结果及选举是否有效。

第二十四条 基层工会委员会委员、主席、副主席的选举结果,报校工会批准。校工会自接到报告15日内应予批复。违反规定程序选举的,校工会不得批准,应重新选举。

基层工会委员会的任期自选举之日起计算。

第五章 任期、调动、罢免和补选

第二十五条 基层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经选举产生的工会委员会委员、主席、副主席可连选连任。基层工会委员会任期届满,应按期换届选举。遇有特殊情况,经校工会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换届,延期时间一般不超过半年。

校工会负责督促指导基层工会组织按期换届。

第二十六条 基层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时,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校工会的同意。

第二十七条 基层工会主席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空缺时,应及时按照相应民主程序进行补选。

补选主席,如候选人是委员的,可以由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也可以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如候选人不是委员的,可以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补选为委员后,由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也可以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补选主席的任期为本届工会委员会尚未履行的期限。补选主席前征得同级党组织和校工会的同意,可暂由一名副主席或委员主持工作,期限一般不超过半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由西安理工大学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经2019年12月26日西安理工大学第八届五次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西安理工大学基层工会换届选举办法》(工字【2012】2号)文件废止。

附件:

*************工会委员会选举结果

校工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西安理工大学基层工会换届选举办法》等规定,我们进行了工会委员会改选换届工作,现将选举结果呈报如下:

一、工会委员会委员名单(— 人):

*** *** *** …

工会主席: ***

工会副主席:***

二、委员分工及联系方式:

委员分工

姓名

出生年月

性别

职称

职务

联系方式

备注

























































(盖章)

二零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