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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理工大学二级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细则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23-04-14 [来源]: [浏览次数]:

第一条为了健全和完善我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加强学校民主政治建设,扩大基层民主,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促进学校科学发展,依据《西安理工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校二级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职工大会(以下统一简称为二级教代会)是学校教代会制度的延伸和发展,是本单位实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是广大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的机构。

第三条 学校二级教代会在同级党组织领导下、校工会指导下及本单位行政支持下开展工作。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集体与教职工之间的利益关系,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促进本单位的科学发展。

第四条 二级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五条 二级教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审议本单位行政负责人的工作报告,讨论本单位的发展规划、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本单位的岗位聘任、考核办法、以及其它重要的规章制度。

(三)审议通过本单位的收益分配原则,奖酬金发放办法以及其它有关教职工切身利益的福利事项。

(四)在同级党组织的安排部署下,评议监督领导干部,积极推进本单位事务公开。

第六条 二级教代会要支持院长(主任)和行政负责人的正确决策和工作,教育职工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尽职尽责,努力完成工作任务;行政领导要重视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职权,认真执行和办理教代会的有关决议和代表提案。

第七条 二级教代会届期一般为五年,应在学校教代会换届年之后的次年换届。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每次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或教职工参加。大会决议须征得全体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八条 二级教代会的规模和代表人数的比例,由本单位党、政、工联席会议在听取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决定,应保证代表的广泛性和群众性,代表人数一般不少于教职工总数的百分之三十。教职工总人数在50人以下的单位召开全体教职工大会,但应严格履行教代会程序和职权。院(系)教代会,教师代表不少于百分之六十(非教学科研单位例外),女职工和青年教职工应占一定比例,具有正高职称的教师和党政负责同志如未被选为代表,可列席二级教代会。

第九条 二级教代会的议题,应紧密结合本单位的中心工作和教职工关注的问题,在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由分党委(党总支)召集行政、工会负责人联席会议协商确定。

第十条 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二级单位,教职工代表应具有较强参政议事能力和奉献精神,办事公道正派,密切联系群众。代表的产生应按民主程序由教职工直接选举,校教代会代表应是二级教代会的当然代表。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一届,可连选连任,代表因工作调动或退休,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缺额代表由教职工直接补选产生。发现代表有违法乱纪行为或严重失职行为,经教代会半数以上代表同意,可以罢免或撤换代表。

第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按照规定程序,对本单位和教代会工作有权提出意见、建议和提案;因行使民主权利受到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诉和控告。教职工代表应切实履行自己的义务,认真做好本职工作,积极参加教代会活动,听取并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接受选举单位群众的监督。

第十二条 二级单位工会是本单位教代会的工作机构,在同级党组织领导下,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换届选举工作,做好大会的各项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征集提案并负责立案、交办和督促办理,督促检查二级教代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十三条 二级教代会一般不设主席团,但应成立由单位党、政、工主要负责人和教职工代表组成的领导小组,其成员必须是正式代表,人数多少,应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确定。领导小组主持召开本单位教代会。

第十四条 决定召开二级教代会,二级单位工会应向校工会提交书面报告,并在工作上接受校工会的指导。

第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经2019年12月26日西安理工大学八届五次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西安理工大学二级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细则》(理工大党字【2004】25号)文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