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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理工大学教职工大表大会规定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20-05-21 [来源]: [浏览次数]:

西安理工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完善现代学校制度,促进学校依法治校,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教育部32号令)和《陕西省高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陕教规范【2015】11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西安理工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是学校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学校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教代会制度。

第三条教代会应当高举中国特色这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教代会和教代会代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集体与教职工之间的利益关系,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促进学校的改革发展和稳定。

第五条教代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权

第六条教代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学科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校园文化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管理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规定和安排民主评议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教代会职权范围内审议通过的决议对全校教职工具有约束力,审议通过的事项由学校颁布实施,执行过程中未经教代会重新审议通过不得变更。

第八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做出说明。

第三章 教代会代表

第九条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代会代表。

第十条教职工代表以基层工会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

选举按照差额选举的原则,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会议应有2/3以上教职工参加方能进行选举,被选代表获选举单位教职工半数以上赞成票方可当选。学校党政工负责人应当作为代表候选人,推荐到有关选举单位选举。

第十一条教代会代表的构成应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全校教代会代表人数占全校教职工人数的10%左右。代表中应有教师、管理人员、领导干部,其中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青年教职工、女性教职工在代表中应占适当比例。

第十二条教代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5年,到期改选,可以连选连任。

教代会代表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必要时选举单位可以依照规定程序撤免、更换或增补本单位的代表。

教代会代表因工作调动或退休,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缺额代表由选举单位教职工直接补选产生。

第十三条教代会代表可以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人数较少的选举单位可联合组成)代表组,每个代表组推选出正、副组长各一人。

教代会代表选举产生后,大会筹备组织应当负责对代表资格进行审查。审查结果在教代会预备会议上向全体代表报告。

第十四条教代会代表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能模范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

(二)努力做好本职工作,对工作认真负责,在教学、科研、生产、管理工作中起骨干作用;

(三)密切联系群众,热心为群众服务,顾全大局,能及时正确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在群众中有较高的威望;

(四)关心学校工作,具有较强的民主意识和民主管理与监督的能力,能积极为学校的建设发展以及工会工作提出好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教代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教代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三)在教代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四)参加教代会组织的对有关部门的工作监督检查活动;

(五)就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和学校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六)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七)接受相关培训以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教代会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办事公正,为人正派,遵守职业道德、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三)积极参加教代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代会的决议,做好教代会的各项工作;

(四)广泛听取和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教职工的合法利益,做好群众工作。

(五)及时向本部门教职工通报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六)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七)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七条教代会可以根据需要邀请有关领导干部、离退休教职工及其他人员作为列席、特邀代表参加会议。列席和特邀代表无选举权、被选举权与表决权。

第四章 组织规则

第十八条召开教代会前,应成立教代会筹备领导小组。教代会筹备工作要在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筹备领导小组由学校党、政、工负责人组成,制定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方案。党委书记或一名副书记任组长,校长或一名副校长和工会主席任副组长。下设办公室。

第十九条学校教代会换届大会正式会议前,应召开教代会预备会议。教代会预备会议由筹备领导小组主持,教代会代表参加,预备会议一般采取举手表决方式。

第二十条教代会每五年一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期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

第二十一条教代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教代会进行选举、表决或涉及教职工利益的重大事项作出决议、决定时,须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经教代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二条教代会主席团是教代会会议期间的组织领导机构,并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由学校工会与教代会各代表组协商在教职工代表中提出候选人名单,报请学校党委审查同意后,经教代会预备会议表决通过,全体教职工代表半数以上同意方可当选。大会主席团成员必须是教代会正式代表,应由学校领导干部、基层分会主席或各方面教职工代表组成,主席团成员应有广泛的代表性,教师应占一定比例。

第二十三条主席团设秘书长一人,由学校工会主席或副主席担任,负责主持主席团会议。大会期间,主席团推选三至五人为大会执行主席,负责主持会议。

第二十四条教代会主席团是为教代会顺利召开履行其职能服务的,不能代行教代会的职权。主席团讨论决定问题,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

第二十五条主席团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持召开大会,领导大会期间的各项工作;

(二)听取和汇总各代表组对各项议题审议的意见和建议,对方案进行修改;

(三)审议大会议题中需要通过和决定的事项,草拟大会决议;(四)主持大会的表决和选举工作;

(五)处理大会期间发生的其他问题。

第二十六条教代会的议题,应当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由学校工会提交学校研究确定,并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征求教代会代表意见。

第二十七条教代会的决议应得到认真贯彻落实,代表的提案应得到及时妥善处理贯彻、处理的情况应向下届或本届代表大会报告。教代会的工作情况应向教职工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全校各部门和全体教职工对教代会通过的决议,应认真执行。

第二十八条教代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设立提案工作、人事工作监督、财务工作监督、民主评议等专门委员会,完成教代会交办的有关任务。各专门委员会对教代会负责,在教代会的领导下和校工会的协调下开展工作。每个工作委员会设正副主任各一人,委员会成员由各代表组分别在本代表组内推选,经大会主席团审议后,提交教代会表决通过。

专门工作委员会委员行使以下职权:

(一)对教代会要讨论的重大问题进行专项调查研究,提出建议;

(二)检查有关部门贯彻教代会决议的情况;

(三)根据需要举行有关人员的专题会议。

(四)大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学校应当建立教代会提案办结制度,完善提案处理的期限制、驳回制和问责制。学校与教代会共同制定提案的征集、审查、立案、处理等规范程序。

学校应向提案人反馈提案办结情况,并向教代会说明和报告。

第三十条教代会闭会期间,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1/3以上教代会代表提议,可以提前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召开临时教代会。

第三十一条教代会闭会期间,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教代会审议通过的事项外,对需要及时处理的重要事项,学校可以召开教代会联席会议进行协商处理,处理结果应当向下一次教代会报告。联席会议由工会负责召集,由教代会代表组长、专门工作委员会负责人、主席团成员、校工会委员参加。

第三十二条学校建立教代会档案管理制度。教代会审议、通过、决定的事项应当形成规范性决议文本。会前、会中、会后有关文件资料管理齐全完整,档案规范,管理科学。

第五章 教代会与学校党政工

第三十三条学校党委是教代会的领导机构。学校党委应当定期研究教代会工作,审定教代会筹备方案,协调教代会与学校行政的关系,帮助教代会正确行使职权。教代会要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围绕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和发展开展工作并行使职权。

第三十四条学校行政是教代会的保障机构。学校行政应当尊重教代会的法律地位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支持保障教代会行使各项职权,并提供物质保障。应当将教代会工作纳入学校年度工作计划,教代会会议所需经费列入学校财务预算;对于教代会依法通过的有关决议、决定和方案应当组织实施。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校长依法行使职权,动员和组织教职工以主人翁姿态做好学校各项工作。

第三十五条学校工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代会的日常工作。职责是:

学校工会承担以下与教代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一)做好教代会的筹备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征集和整理代表提案、议案,提出教代会的议题、议程、大会主席团成员及秘书长建议名单,组织召开大会;

(二)组织传达和贯彻教代会大会精神,督促检查教代会大会决议和提案的落实,组织代表组及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开展活动;

(三)教代会闭会期间,根据需要主持召开教代会联席会议,协商处理临时需要解决的问题。对关系学校发展和广大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也可提请临时召开教代会,组织代表对问题进行讨论提出建议意见;

(四)组织教代会代表的学习和培训,接受和处理教代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五)就学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学校党委汇报,与学校沟通;

(六)指导基层工会开好二级教代会(教职工大会);

(七)教代会档案资料管理;

(八)对学校违反教代会制度的行为提出意见并要求改正。(九)完成教代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三十六条学校教代会接受上级工会的指导。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经2019年12月26日西安理工大学八届五次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西安理工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试行)》(【2015】12号)废止。